2022年11月《初级会计》晚18:00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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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级会计【晚班】(每周1,3,5每周三天)
上课时间17:50--19:40
2、初级会计【周末】(周末全天,每周一天)
上课时间09:00-11:30+13:00-15:00
3、实操班【上午】(周1-5上课,每周5天)
上课时间13:00--15:00
5、实操班【晚班】(周1,3,5,晚班)
上课时间17:50--19:50
6、实操班【周末】(周六或周日,每周一天)
上课时间09:00-11:30+13: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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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 从价计征:
(1)计税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
(2)税率:1.2%
(3)计税公式: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x(1-扣除比例)x1.2%
2. 从租计征:
①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②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当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从租计征
税率:12%
③个人出租的居民住房,不区分用途
税率:4%
计税公式:应纳税额=租金收入X 12% 或4%【提示】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二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生产经营之月起
2. 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建成之次月起
3.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4. 购置新建商品房: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 购置存量房: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6.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业房产之次月起
7.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三契税的纳税人和计税依据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1)纳税人:承受方(买方)
(2)计税依据:成交价格
2.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
(1)纳税人:受赠方
(2)计税依据: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3.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
(1)纳税人:多交付货币方
(2)计税依据:多交付的价格差(交换价格相等兔税)
4.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
(1)纳税人:转让方补交
(2)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5.计税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3%~5%的幅度税率)
四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1. 应征土地增值税: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
(2)单位之间房地产交换;
(3)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4)房地产的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的;
2. 不征土地增值税
(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房地产的继承、符合条件的赠与;
(3)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条件的改制重组涉及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
(4)房地产的出租、自用、代建行为;
(5)房地产的抵押期间;
(6)国有企业对房地产重新评估产生的评估增值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1. 纳税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士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一
2.征税范围:
(1)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2)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示】农村的土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购置新建商品房: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2)购置存量房: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3)出租、出借房产: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4)出让或转让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①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②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为合同签订的次月起
(5)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
(6)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
2. 纳税地点:土地所在地
3. 纳税依据: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七车船税
1. 纳税人: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税法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2. 扣缴义务人: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3. 征税范围:
(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4. 税率:有幅度的定额税率
5. 计税依据:
(1)乘用车、商用客车和摩托车:辆数;
(2)商用货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整备质量吨位数
(3)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拖船:净吨位数;
(4)游艇:艇身长度
八车船税征收管理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2. 纳税地点:
(1)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2)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3)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4)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入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3. 纳税申报: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九印花税
1. 合同:
(1)买卖合同
①计税依据:支付价款
②税率:0.3‰
(2)承揽合同
①计税依据:支付报酬
②税率:0.3‰
(3)建设工程合同
①计税依据:支付价款
②税率:0.3‰
(4)运输合同
①计税依据:运输费用
②税率:0.3‰
(5)技术合同
①计税依据:支付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
②税率:0.3‰
(6)借款合同
①计税依据:借款金额
②税率:0.05‰
(7)融资租赁合同
①计税依据:租金
②税率:0.05‰
(8)保管合同
①计税依据:保管费
②税率:1‰
(9)仓储合同
①计税依据:仓储费
②税率:1‰
(10)财产保险合同
①计税依据:保险费
②税率:1‰
2. 产权转移书据
①计税依据:支付的价款
②税率:0.5‰
3. 营业账簿
(1)资金账簿
①计税依据: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
②税率:0.25‰
(2)其他账簿
①计税依据:无
②税率:不征
4. 不动产权证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
①计税依据:按件
②税率:5元
5. 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公司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发行成交金额的存托凭证
①计税依据:成交金额
②税率:1‰
十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 合同:应纳税额=价款或者报酬ⅹ适用税率
2. 产权转移书据:应纳稅额=价款x适用税率
3. 营业账簿:应纳税额=(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适用税率
4. 权利、许可证照: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x定额税率
5. 证券交易:应纳税额=成交金额或者按照规定计算确定的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十一印花税的征收管理
1. 纳税时间:
(1)印花税纳税义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订立、领受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2)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2. 纳税地点:
(1)单位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个人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凭证订立、领受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2)纳税人出让或者转让不动产产权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 纳税期限:
(1)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2)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每周终了之日起5日内申报解缴税款及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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