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月预扣预缴—用的是年度税率表;
2.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例】某公司拟于2月初发放工资,需要在1月底计算2月工资应缴的税款。假设某员工1月份工资薪金收入为15000元,2月份工资薪金收入为20000元。如该员工仅有一项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每月定额扣除1500元,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和其他扣除因素下,该员工1月份和2月份工资应预扣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1)1月份工资应预扣预缴税额为:
(15000—5000—1500)×3%=255元;
(2)1-2月份累计工资应预缴税额为:
(15000+20000—5000×2—1500×2)*3%=660元
(3)扣除1月份工资应预扣的税款,2月份工资还应预扣的税额为:
660元—255元=405元。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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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细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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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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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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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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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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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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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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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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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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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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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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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相关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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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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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套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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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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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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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无固定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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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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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非独生子女均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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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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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生子女约定或指定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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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无固定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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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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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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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 :
1.纳税人应将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2.留存资料在申报时既不需要提交税务机关,也不需要提交扣缴单位。
3.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4.上述资料不需要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及任职受雇单位)。
5.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可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纳税人存在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及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五年内再次发现的,视情形记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6.个人可以通过以下四个渠道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自行在“个人所得税”APP填报;
(2)自行在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填报;
(3)自行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填报;
(4)提交给扣缴单位在扣缴客户端软件填报。
通过前三个任一渠道成功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填报时指定由某扣缴单位申报的,该扣缴单位可在您提交的第三天后通过扣缴客户端的“下载更新”功能下载到您所填报的信息。您无需再向扣缴单位另行填报《扣除信息表》和提交其他资料。